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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3 17:29:00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06-16至-06-22),食品伙伴网标法组汇总整理,仅供参考。阅读原文,可查看标法动态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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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动态

国家粮食局发布关于《碎米》等2项行业标准的通告(年第3号)


  国粮通〔〕3号


  现发布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LS/T-《碎米》


  LS/T-《大米粒型分类判定》


  以上行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国家粮食局


  年6月14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现正征求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征询《蜜饯通则》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询《杏仁饼》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函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征求对年度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广东鲂》等2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征求对年广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第一批)意见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熟制亚麻籽(粉)》的公告年第22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朱苦拉咖啡》等9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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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动态

总局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年第77号)


  近期,我国南方部分海域发生赤潮,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大。6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慎食贝类海鲜的消费提示。6月14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贝类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农办渔〔〕39号)。为避免发生贝类食物中*事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查验贝类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并承担购买者食用后中*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


  二、贝类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贝类产品和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贝类时,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贝类产品名称、产地、供货商等信息。不得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以及禁止采捕和销售区域的贝类。出现因销售贝类产品中*等问题,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贝类*素等项目的检测。对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中发现未按相关要求采购贝类产品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对发现贝类产品*素含量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及时查处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农业部门,并向社会发布检验和查处信息。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农业部门通报的贝类产品相关风险信息,要及时采取措施,禁止相关区域的贝类销售,并及时通知本区域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五、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贝类等水产品时,应选择大型、正规的超市或市场购买。沿海地区的消费者在*素爆发高峰期不要采购和购买食用野生的贝类。在烹饪贝类时,要煮熟煮透,单次食用量不宜过多。如发现误食,出现中*症状的,医院进行救治。发现市场和餐饮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贝类产品的,请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6月19日

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总局关于发布《植物蛋白饮料中植物源性成分鉴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年第75号)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集“地沟油”补充检验方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贝类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农办渔〔〕39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的通告(年第4号)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号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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