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中毒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医疗纠纷患者身体不适就诊,医生未进行检查 [复制链接]

1#

一、患方陈述

原告吴某忠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为一级智力残疾,吴某裕、吴某系二人子女。年9月17日下午,受害人刘某某因身体不适在原告吴某忠陪同下到被告处看病就医,被告的值班医生薛某珠接诊受害人,被告的值班医生薛某珠未对受害人进行任何常规检查,就诊断为胃炎,给予葡萄糖注射液,维生素C,-2注射液等药物输液治疗。

当晚8点左右输完液,被告值班医生建议不需要住院治疗。原告吴某忠就陪同受害人回家后发现受害人病情加重,在当晚约23时左右又到被告处就诊,当晚被告值班医生常廷亮也未对受害人进行任何常规检查,仅让受害人口服了三片西药并收取2元钱的医药费。次日凌晨三点左右,被告值班医生常廷亮发现受害人病危就打急救电话,并转入x医院抢救治疗,

x医院经过全面检查确诊受害人为血糖中毒(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受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年9月18日去世。原告要求被告因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经x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仅同意赔偿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二、医方观点

原告所诉并非事实。年9月17日下午1点多,患者刘某某被其丈夫带到我院,口述患者上腹痛、头痛,在家里吐了两三次且口干、口渴,接诊大夫询问原告和患者“之前有无其他病史?”原告告诉大夫除了精神有问题外再没有其他病史。大夫根据乡镇医疗的现有条件,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后考虑是急性胃炎,就对症处理给患者输液后,感觉大有好转并坚持离院回家。

回家后患者未遵医嘱自行口服了家里药瓶里的剩药(药名、药量均不详)。晚上11点多患者感觉上腹部不适,再次来我院就诊,值班医生给其吗丁啉1片、安定2片口服。9月18日凌晨3点多患者症状不见缓解,值班大夫再三追问后原告才说出患者喝了家里的不知啥药。医院处置措施、条件有限,值班大夫赶紧拨打将患者紧急送往x医院接受治疗。

x县人民法院急诊给予异丙嗪,奥美拉唑后检查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以“恶心原因待查”将其转入相应科室,为其全面检查后才确诊为:1、糖尿病酮症酸中毒、2、Ⅱ型糖尿病。后因原告方放弃抢救治疗并要求出院,导致患者出院后死亡。

鉴于以上情况,答辩人认为: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有:1、原告方故意隐瞒患者病史,误导医生正确诊治;2、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与患者隐瞒患者病史、在家私自口服的半瓶(不知药名且不知药量)有关,与答辩人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3、患者在抢救过程中继续抢救也许还有生还的可能,但是原告方放弃抢救治疗,要求出院。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另一重要原因。

总之,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是系其自身病情加重、病情进展迅速所致。被告方接诊后开展了与之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与x医院的急诊诊断结果相吻合,并不冲突,足以证明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不存在因果关系。况且,医院发现患者病情有变时,及时拨打帮其转院,完全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三、鉴定意见

该事故经x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x号评估意见书:x镇卫生院接诊医生单纯侧重临床表现未详细追问病史,未进行相关检查,未寻找病因,故未能及时明确诊断,但患者有精神病史,就诊时未向医生提供详细的病史及用药史,影响了医生的诊断。

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对急症患者处置能力不足。综上,患者死亡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病情重、病情进展迅速所致;x县x镇卫生院对患者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建议按照卫生院负次要责任调解此纠纷。但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x卫生院在对患者刘某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刘某某因腹痛、头痛、呕吐在被告处治疗,被告在对刘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详细追问病史,未进行相关检查,未寻找病因,未能及时明确诊断等过错,该过错与刘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x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评估,被告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考虑患者有精神病史,未能向医生提供详细的病史及用药史,影响了医生的诊断,医院医疗条件的限制,酌情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即原告经济损失.96元的30%计.28元由被告承担。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县x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